各学院、实习指导教师、实习学生: 经学校研究决定,“十一”期间(10月1日—8日)各实验区实习指导教师、实习学生在本实验区度过假期,指导教师可组织学生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。同时明确要求,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准假,学生不得私自离开实验区实习学校。
教务处 2009年9月22日